補助全額訓練費用適用對象及應檢附證明文件

補助全額訓練費用適用對象及應檢附證明文件

一、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縣市政府或鄉鎮(區)公所開立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身分證明文件或低收入戶卡或中低收入戶卡影本一份,但該證明文件未載明身分證號碼及住址者,應檢附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或新式戶口名簿影本一份。

二、原住民:提供有原住民身分記載之證明文件(新式戶口名簿影本)。

三、身心障礙者:

1. 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影本一份,且有效期限至開訓日當日。

2. 持逾有效期限但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註記展延期限之身心障礙證明。

四、中高齡者:年滿四十五歲至六十五歲(含)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

五、獨力負擔家計者應檢附新式戶口名簿影本(須有現住人口詳細記事)或戶籍謄本影本(須有現住人口詳細記事)一份,併同檢附相關文件: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獨自扶養在學或無工作能力之直系血親、配偶之直系血親或前配偶之直系血親者:

1.配偶死亡。

2.配偶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達六個月以上未尋獲(檢附報案紀錄文件)。

3.離婚。

4.受家庭暴力,已提起離婚之訴(檢附訴訟案件)。

5.配偶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檢附入獄、羈押或拘禁通知文件)。

6.配偶應徵集、召集入營服義務役或替代役(檢附徵集、召集通知文件)。

7.配偶身心障礙或罹患重大傷、病致不能工作(檢附醫療機構診斷證明文件)。

8.其他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政單位轉介之情況特殊需提供協助(檢附公文或轉介單)。

(二)因未婚且家庭內無與申請人有同居關係之成員,而獨自扶養在學或無工作能力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者。 

(三)因原負有法定扶養者死亡、失蹤、婚姻、經濟、疾病或法律因素,致無法履行該義務,而獨自扶養在學或無工作能力之血親者。

前開所指:◎在學證明:係指25歲(含)以下仍在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學校就讀在學證明文件。但不包含就讀空中專科及大學、高級中等以上進修學校、在職班、學分班、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或遠距教學(15~25歲方需檢附)。

◎無工作能力證明:係指罹患重大傷、病,經醫療機構診斷必須治療或療養三個月以上之診斷證明文件正本。

六、家庭暴力被害人: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開立之家庭暴力被害人身分證明文件。

(二)保護令(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緊急保護令)影本。

(三)判決書影本。

七、更生受保護人:檢附受保護人(管束)身分證明文件、更生保護人身分證明書。下列人員年滿15歲以上者,有必要促進其就業。

(一)執行期滿,或赦免出獄。 

(二)假釋、保釋出獄。 

(三)保安處分執行完畢,或免其處分之執行。 

(四)受少年管訓處分,執行完畢。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軍事審判法第140條,以不起訴為適當,而予以不起訴之處分。 

(六)受免除其刑之宣告,或免其刑之執行。 

(七)受緩刑之宣告。 

(八)在觀護人觀護中之少年。 

(九)在保護管束執行中。 

八、其他依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檢附相關主管機關証明文件。

九、因犯罪行為被害死亡者之配偶、直系親屬或其未成年子女之監護人、因犯罪行為被害受重傷者之本人、配偶、直系親屬或其未成年子女之監護人:檢附由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出具之證明單(如範例二)。

十、六十五歲以上者:足茲證明已逾六十五歲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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