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美關係六十年-美國國會檔案紀錄
許清政會長提供2011.12.22
1. 日本在1941年的12月8日向美軍太平洋總部的珍珠港發動奇襲, 引發美日太平洋戰爭的序幕。 經過三年八個月的浴血戰鬥, 美國打敗日本, 日本天皇於1945年8月14日宣告無條件投降。
2. 1945年9月,盟軍統帥麥克阿瑟將軍發佈指令第一號: 北緯17度以北, 委派蔣介石受降 。
3. 1945年10月25日:日本的台灣安藤總督於台北公會堂 (即今中山堂) 向盟軍代表陳儀簽署投降書。

4. 1949年10月1日:中國共產黨打敗中國國民黨¸宣佈成立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國民黨及蔣介石集團退居台灣。
5. 1950年3月13日:蔣介石在陽明山莊演講<復職的使命與目的>時, 坦白說 「 …我們的中華民國到去年中就隨大陸淪陷而己滅亡了。 我們今天都成了亡國之民…。」
6. 1950年6月25日:共產黨出兵侵略南韓,韓戰爆發。
7. 1950年6月27日:美國總統杜魯門宣稱美國將抵抗共黨在韓國的侵略行為, 並呼籲聯合國共同行動。 他說「在這種情形下,共黨若占領台灣¸將對抗太平洋地區及美國在該地區執行合法且必要的防務構成威脅。因此,我已下令第七隊艦隊協防台灣。附帶的,我要求在台中國政府停止對大陸一切海空襲擊。 第七艦隊將負責監視此附帶要求的達成。至於台灣未來地位的決定,要等到太平洋區回復安寧,與日本成立和約¸或由聯合國做考慮。」
8. 1950年11月17日:聯合國接受中國共產黨「美國侵略台灣」的指控來美做舉證。中方派伍修權,喬冠華等九人小組來紐約聯合國安理會說明,卻拿不出有效的舉證而不獲國際社倉接受。
9. 1951年9月8日:51國在美國舊金山簽署盟軍對日本的「舊金山和平條約」。
10. 1952年4月28日:除了波蘭,捷克及印尼等三國的國會沒簽准外,合約於本日開始生效。
11. 「舊金山對日和平條約」 的重要意義在於:
- a.條約終結了日本對台灣的主權。
- b.條約改變了「開羅宣言」暨「 波茲坦宣言」盟國要求將台灣,澎湖群島交還「中華民國」的主張。
- c.這項條約是台灣今日取得國際獨立主權的依據。
- d.合約也清楚地否定中國對台灣的要求。
- e.根據和約美國可不承認中國對台灣主權的主張。 而美國依本條約2b,4b及23等三款的規範,成立屬國內律法的「台灣關係法」, 來維護台灣的和平與安全。
12. 1954年12月3日: 為了防範國際共產的擴張¸美國和在台的「中華民國」簽署「共同防禦條約」。其中第六條有關防禦範圍的介定「中華民國」領域 ,包括台灣及澎湖(未包括金門及馬祖)。 美國參議院於約後之換文加註: 本約不得視為台灣法律地位的變更。
13. 60年代以後美國的亞洲政策。1959年11月1日,參議院發表了「康隆報告」:康隆報告注意到在台灣握權的少數人極不實際的軍事野心。也注意到這少數人和台灣本地人存有一大鴻溝。也警告共產黨會利用大陸人思鄉心切, 呼籲他們回家-北京方面說「一切將被寬恕」。另一方面,台灣人也要住在台灣, 「回到大陸」對他們來說一點也沒意義。共產主義對台灣人太少有影像力,該地方抱有的理想是取得受保障的中立性自治或獨立。國會委託三位加州大學教授執筆的本報告又指出:如果台灣能保持一段相當時期的中立,大陸難民可由島上人民所吸收。另一方面,該報告警告稱,突然發生的嚴重危機或將迫使華府做緊急決定。繼承問題就是一主要危險關頭。報告間接地以下面這些話提到蔣經國和其黨閥:「假如在台灣的領導者與共產黨妥協,美國的立場一定極為窘迫, 她需緊急做決定,是否干涉,以保障台灣人的自決權。」 報告又謂: 「將台灣交中共以圖在亞洲尋求一總解決方案¸非經台灣人同意,是「不道德的行為」, 且將會嚴重損害美國與其他求美國協助維持獨立的較小國家間外交關係之惡化。台灣人自己已彰然表明願意維持與大陸分離,並且這可由住民投票來測驗出來。」
14. 1971年10月25日,聯合國2758案決議: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代表是中國在聯合國唯一合法代表。
15. 當時美國駐聯合國大使是老布希總統及沙烏地駐聯合國大使法德親王,建議台灣執政當局若改名「台灣」可和中國並存於聯大中,為蔣介石所婉拒。
16. 1976年,加拿大蒙特婁世界奧運會,美國福特總統建議以台灣為名,可獲邀正式參加,為蔣經國所拒。
17. 1978年12月16日,美國和在台的中華民國斷交轉為承認北京的中共政權為中國合法政府。
18. 1979年4月10日,美國為因應與台灣人民的關係,根據「舊金山對日和平條約」的法源,訂立「臺灣關係法」並回溯到79年1月1日。
19. 1982年1月1日,美國分配每年2萬名移民配額給台灣, 與世界各國相等的數目。
20. 1997年11月7日,美國國會通過台裔的美國公民護照出生地寫「台灣」, 不寫「中國」。
21. 1995年5月22日,美國國會以極懸殊的比數通過邀請台灣總統李登輝訪美,並於6月8日成行。
22. 1996年3月,台灣舉行全民第一次直選總統。中共3月8日及13日向台灣南北沿海發射飛彈,恐嚇台灣人。
23. 1996年3月中旬,美國國會以369:14超過2/3的懸殊比數決議出兵護台,獨立號及尼米茲號兩對航空母艦群直奔台灣海域,保護台灣。

24. 1996年5月20日,李登輝榮任第一位台灣民選總統。
25. 1994年9月27日,參議院「台灣政策檢討」舉行聽證會。穆考斯基參議員說:「蘇聯已解體¸德國已統一,整個世界都已改變,然而我們對台灣政策卻保持僵硬不變。」赫姆斯參議員發言:「美國應該承認台灣長期的支持¸從台灣和中國之中做選擇,我一直都是選台灣,我為我們與台灣的關係感到驕傲。」賽門(Paul Simon)參議員說:「我們讓一個有自由和民主選舉的國家貼在我們的「冷屁股 」,我們必須承認這是毫無道理的。然而我們要告訴台灣的:他們必須有更明確的主權主張,他們必須說清楚:他們只統治這個島嶼-台灣。並且放棄統治所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虛言。台灣應該告訴我們,它是一個獨立國家,並且美國應該承認它。」穆考斯基對參議員賽門說:「台灣應該對他的主權主張,做一個更明確的說明極為讚同。」
26. 1994年7月9日:美眾議院議長金瑞奇(Newt Gingrich)在CBS「面對全國」( Face the Nation)新聞訪談中公開主張支持台灣,並促美國應該與台灣建立正式的外交關係。而主管亞太事務的助理國務卿羅德(Winston Lord)反駁金瑞奇議長的建議說:「台灣政府無意與美國發展正式的外交關係¸因為台灣堅持一個中國政策。」。隔兩天又說:「台灣政府不想成為一個自由的國家,因為台灣政府堅持一個中國政策。」
27. 1999年10月26日:美國眾議院國際關係委員會,在辯論台灣安全法案的場景.經過一場熱烈的辯論,以32票比6票通過該法案。其中第3節的第四款是這樣寫的: 雖然美國政府在1979年1月1日,撤銷對在台灣的中華民國政府做為中國合法政府的承諾,美國政府除了表明台灣最終地位必須以和平方式決定外,在當時或後來對於此事都未採取正式立場。任何有關台灣最終地位的決定,必須獲得台灣人民明確的同意。
28. 1999年10月26日,出身於阿里桑納州的國會議員Matt Saimon在國會辯論中發言之部分摘錄:「…台灣駐美代表人員和中國駐美人員一致認為,如果台灣不宣布獨立, 中共不會攻打台灣….」
29. 2005年3月14日:中共通過沒有法源根據, 侵犯到台灣主權的「反分裂國家法」。
30. 2005年3月16日:中共涉台的「反分裂法」發表的兩天後, 美國國會馬上以424:4的比數來否決中國的做法。
31. 2007年6月11日:在美國國會山莊舉行反共產的迫害大會上,吳釗燮自我介紹代表台灣的大使,布希總統就下來和他握手,這是28年來第一個和美總統握上手的大使,別於那群來自台灣卻自稱代表中國的代表。
32. 2007年7月26日:聯大秘書長潘基文未受理扁政府以台灣名義加入聯合國的申請。說根據聯合國2758號的決議,( 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等曲解決議原文的說法。受到美國,加拿大,澳洲,日本以及紐國等5國發言糾正。潘鄭重道歉。
國務院少部分親中官員,如吉辛吉等,於退休後前往北京中共中央黨校任教等,對上堅持一中政策的台灣政府,及部份外交人員消極不作為的心態,是台美關係正常化最大的障阻。基本上,美國權力來源的國會,對台灣是非常友好的,立場也是非常雪亮與篤定的。關係正常化的球是在台灣這邊。
主講者:許清政會長(前FAPA中常委、現為南佛州同鄉會長、FAPA董事兼秘書、進出口貿易商)